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 【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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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別 |
進場條件 |
級別調整/退場 |
| 第一級 |
1. 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前3名者。
2. 依據WTT當年度11月第3週(含)前公布之世界成人單打排名前10名並連續5週,或半年累計至少6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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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個人進場成績為級別調整或退場依據。
2. 進場後每半年檢核1次,執行1年成績退步者,依據WTT世界桌球職業大聯盟世界平均排名未達前10名者,作為級別標準,經綜合評估後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再觀察半年,如成績仍進退者,則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3. 未入選當屆奧、亞運代表隊者,經評估後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4. 未當選當年度中華民國桌球國手排名之選手,應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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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級 |
1. 最近一屆亞洲運動會第1名者。
2. 最近一屆世界錦標賽個人單打前3名者。
3. 依據WTT當年度11月第3週(含)前公布之世界成人單打排名前20名並連續5週,或半年累計至少6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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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個人進場成績為級別調整或退場依據。
2. 進場後每半年檢核1次,執行1年成績退步者,依據WTT世界桌球職業大聯盟世界平均排名未達前20名者,作為級別標準,經綜合評估後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再觀察半年,如成績仍進退者,則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3. 未入選當屆奧、亞運代表隊者,經評估後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4. 未當選當年度中華民國桌球國手排名之選手,應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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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級 |
1. 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個人項目第4-8名者。
2. 最近一屆亞洲運動會個人單打第2-3名者。
3. 依據WTT當年度11月第3週(含)前公布之世界成人單打排名前30名並連續5週,或半年累計至少6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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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個人進場成績為級別調整或退場依據。
2. 進場後每半年檢核1次,執行1年成績退步者,依據WTT世界桌球職業大聯盟世界平均排名未達前30名者,作為級別標準,經綜合評估後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再觀察半年,如成績仍進退者,則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3. 未入選當屆奧、亞運代表隊者,經評估後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4. 未當選當年度中華民國桌球國手排名之選手,應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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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級 |
1. 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隊選手。
2. 最近一屆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團體前3名。
3. 最近一屆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個人單打(U19組)第1名者。
4. 最近一屆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個人單打(U19組)第1名者。
5. 依據WTT當年度11月第3週(含)前公布之世界成人單打排名前50名並連續5週,或半年累計至少6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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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個人進場成績為級別調整或退場依據。
2. 進場後每半年檢核1次,執行1年成績退步者,依據WTT世界桌球職業大聯盟世界平均排名未達前50名者,作為級別標準,經綜合評估後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再觀察半年,如成績仍進退者,則予以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3. 未入選當屆奧、亞運代表隊者,經評估後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4. 未當選當年度中華民國桌球國手排名之選手,應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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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一、 由訓輔委員、競強委員、專項委員及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等推舉具有奧運奪牌潛力的選手。
二、 本規定所稱「最近一屆」賽會,指距離辦理進場資格審查時最近一次已完成舉辦之賽會。
三、 依最近一屆賽會成績取得各級資格者,無論其競賽項目或搭檔是否異動,應於該賽會結束後辦理之最近一次黃金計畫選手資格審查前提出申請,且僅得適用一次。未於該次資格審查提出者,不得於後續年度再提出申請,亦不得因下一屆賽會尚未舉辦、延期、取消或個人未參賽等情形,主張延長適用期間或保留資格。
四、 同一選手如同時符合不同賽會、競賽項目、組別或搭檔之資格條件時,僅得選擇最優之一項成績適用,不得重複申請、核給補助或於不同年度分次適用。
五、 第一級至第四級:需當選當年度中華民國桌球國手排名之選手。
六、 凡入選黃金計畫選手有義務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亞洲青少年錦標賽等4項賽事,如因傷無法參賽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協會選訓會議同意。
七、 成果報告應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後提交;若過程中遇有特殊情形,將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進行相關檢測後,再送競強會進行審議。
八、 各級菁英選手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級別調整或退場:
(一) 經競強會綜合評估年齡、國內(外)比賽成績、訓練及各項檢測指標未達各級別或階段培訓目標者。
(二) 因傷無法繼續從事訓練者,經醫療防護小組會議專業評估後,予以保留級別或退場。保留級別者,經復原後,1年檢核成績未進步者,再經半年檢核仍未進步者,調整至相對應級別或退場。
(三) 因故自請退場或不再從事訓練及比賽者,經審議後予以退場。
(四) 其他特殊狀況需經競強會討論者。
九、 經審議退場之選手,倘符合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訂定之奧、亞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及培訓隊遴選辦法標準者納入培訓隊。
十、 具114年黃金計畫第5、6級選手身份者,應於115年1月提交成果報告,經綜合評估後,維持原級別或調整至相對應級別,執行至115年結束。
十一、 115年度選手符合「競強會審議通過(115年度進場者適用)之第5、6級進場條件」者,過渡期以運動部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之優級選手身分培育至115年結束,並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循優級選手實施原則審查選手名單及計畫。
十二、 本規定執行過程若有未盡事宜或尚需調整者,將滾動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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